雍正改元新政為何難阻清朝死亡? 【歷史故事】
歷史故事 由土鳳凰供稿
雍正帝有一方壽山石閑章,上面刻著“為君難”三個篆字。壽山石因最早產自福建福州壽山地區而得名,是中國特有的名貴彩石,被譽為我國傳統“四大印章石”之一。雍正帝這方“為君難”章,既道出其皇位得來之難,也道出其坐穩皇位之難,還道出其治國理政之難??傊?,告訴人們一個信息,就是“為君難”!雍正帝沖破為君之難,推行改元新政,刮起吏治風暴。
整頓吏治。雍正改元,政治一新。雍正帝在皇父死后七天,御太和殿,頒布即位詔書,正式行使皇帝職權,隨后搬到養心殿居住。當時雍正帝四十五歲,正是人生的壯年,同時他學識廣博、經歷豐富,又性格堅毅、勤政任事,決心以剛猛的手段,振刷先皇六十余年積累的頹風。
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初一日,皇帝沒有休假,不搞慶賀大典,卻在養心殿一連發出十一道治吏諭旨:一諭總督,二諭巡撫,三諭督學,四諭
提督,五諭總兵官,六諭布政司,七諭按察司,八諭道員,九諭副將、參將、游擊,十諭知府,十一諭知州、知縣,從省到縣各級官員,告誡
他們: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固邦本者,首在吏治。警告所有官員:民脂民膏,朘(juān)剝何堪!蔑視憲典,三尺具在!(《清世宗實錄》卷
三)“三尺”是什么意思呢?有兩種解釋:一是指法律,“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二是指刑具,“三尺木之刑”,就是夾棍,為最重之刑。雍
正帝告誡官員:如果違法亂紀,有法律在,有嚴刑在!
其一,諭總督、巡撫:應以實心、行實政,但今之居官者,釣譽以為名,肥家以為實。今或以逢迎意旨為能,以沽名市譽為賢(就是作秀)
,甚至暗通賄賂,私受請托;樸素無華,敦尚實治者,反抑而不伸。藩庫錢糧虧空,多至數十余萬。屬員缺出,巡撫操其權,下屬鉆營囑托,
以缺之美惡,定酬賂之重輕,情同行劫。而告休歸田之官員,反徇私吹索,借端陵踐。吏治不清,民何由安?
其二,諭布政司、按察司、督學:今錢糧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剝何堪!各省庫虧空,動盈千萬,是侵是
挪,總無完補。州縣案件,多鍛煉口供。至納賄出入人罪,于法尤重。戕人之命,破人之家,以潤屋奉身。今官員們名實兼收:所謂名者,官
爵也;所謂實者,貨財也。
其三,諭提督、總兵官、副將等官:當茲海宇承平,士卒狃于宴安,不以兵革為事,相沿日久,營伍漸弛。虛名冒餉,侵漁扣克,久懸兵
缺,以恣侵漁;克減額糧,以肥囊槖(tuó)。不肖將弁,不勤訓練,冒虛糧而兵無實數,克月糧而兵有怨心,上虧天家之糧餉,下朘窮卒之脂
膏。國法森嚴,不爾貸也!
其四,諭道員:各地專司道員,首當潔己惠民。糧道,扣克運費,苦累運丁,營私煩擾,貽害百姓,何所底止!河道,而于工程,漠不經
意,一遇坍潰,誰之咎耶!鹽道,需索商人,巧立名色,誅求無已!驛道,凡驛遞馬匹,假冒開銷;歲修船只,虛浮不實——其或因循不改,
朕必置之重法。
其五,諭知府、知州、知縣:漢宣帝曰:“太守,吏民之本也。”近聞州縣火耗,任意加增,罔知顧忌。以小民之脂膏,飽貪吏之溪壑。
州縣官賢,民先受其利;州縣官不肖,民先受其害。恃才而多事,諂媚上司以貪位,任縱胥吏以擾民!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
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王法森嚴,決難輕貸!
雍正帝在新年元旦發出的十一道諭旨,標志著雍正朝出現新君新元新政的新局面。雍正帝還聲明:他不能像皇父那樣寬容,他要向貪官污
吏開戰,甚至對主持會考府的愛弟怡親王允祥說:“爾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選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清查,朕必親自查出。”雍正帝推行新政的
決心,躍然紙上,鏗鏘有聲。明清公文形式,主要有:(1)題本,向皇帝奏事的文書,通過通政使司進呈后,先經內閣擬出處理意見,如“該
部知道”、“知道了”,經皇帝允準;內閣以紅筆批于題本表面,各遵照執行。明中后期,此事漸由太監掌握,以致危及皇權,清末改題本為
奏本,此制遂廢。(2)奏本,明代規定:各衙門凡公事用題本,蓋官??;個人私事用奏本,不蓋印。清乾隆時奏本與題本合一。(3)奏折,始于
康熙初,因文件用折疊形式上奏,故稱奏折。有資格上奏折的官員開始人數很少,后大體省部級、軍隊軍級、日講起居注官、科道言官等才有
資格。“奏折從繕寫、裝匣、傳遞、批閱、發還、回交,都有一定的程序。奏折寫好后,裝入封套,外包黃紙,置于匣內,匣外加銅鎖,鎖口
貼封條;或置于奏夾內,奏夾兩端系以細繩,再以黃綾包袱包裹;其折匣、銅鎖、鑰匙、奏夾、包袱等,均由內廷頒賜。”(馮明珠《清宮檔
案叢談》)。由本官或差家人等直送奏事處,再由內奏事處太監進呈皇帝?;实坶喓?,做出紅色批示即朱批奏折,交本官或有關機構辦理。
追查虧空,雷厲風行。在中央特設專門衙門——會考府。這項清查,既不“以驛傳諭旨而落實諭旨”,也不“以宣示諭旨而落實諭旨”,
卻是動真格的。雍正帝命怡親王允祥等先從中央掌管財政和稅務的戶部查起,發現該部庫銀虧空二百五十余萬兩。(《清世宗實錄》卷二十六)
雍正帝令以前歷任尚書、侍郎、司官、堂官,賠償一百五十萬兩,另一百萬兩則由戶部逐年彌補。在清查中發現有貴胄如康熙帝第十子敦郡王
允,康熙帝第十二子、履郡王允祹也涉及虧空案,雍正帝均不予寬貸,用變賣或充公他們家產來作賠償,半點也不手軟。
地方虧空,嚴肅清查。命將責任官員革職抄家補賠。命貪官不得留任原職分期補還虧空,因為這樣他們會更加搜刮民脂民膏。命不準地方
官與百姓代貪官清償虧空,為防止貪官與紳衿勾結,等貪官復職后再合伙科斂。命將自殺身亡的貪官,由其子弟家人賠補,不能讓貪官“以貪
婪橫取之貲財,肥身家以長子孫”,否則:“國法何在?而人心何以示儆?”由于雍正帝的嚴猛作風,各衙門虧空逐漸補足。
對內務府的稽查與監督,雍正四年(1726年),在內務府設監察御史,職責是稽查內務府所屬七司三院暨上三旗佐領管下的事務。(《雍正
大清會典》卷二百二十三)對內務府這個直屬皇帝的特殊機構的特殊人員,加大督查力度,每月末都要進行奏報。該衙門設在西苑陟山門(今北
海公園東門外)。
整頓吏治。雍正改元,政治一新。雍正帝在皇父死后七天,御太和殿,頒布即位詔書,正式行使皇帝職權,隨后搬到養心殿居住。當時雍正帝四十五歲,正是人生的壯年,同時他學識廣博、經歷豐富,又性格堅毅、勤政任事,決心以剛猛的手段,振刷先皇六十余年積累的頹風。
雍正元年(1723年)正月初一日,皇帝沒有休假,不搞慶賀大典,卻在養心殿一連發出十一道治吏諭旨:一諭總督,二諭巡撫,三諭督學,四諭
提督,五諭總兵官,六諭布政司,七諭按察司,八諭道員,九諭副將、參將、游擊,十諭知府,十一諭知州、知縣,從省到縣各級官員,告誡
他們: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固邦本者,首在吏治。警告所有官員:民脂民膏,朘(juān)剝何堪!蔑視憲典,三尺具在!(《清世宗實錄》卷
三)“三尺”是什么意思呢?有兩種解釋:一是指法律,“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二是指刑具,“三尺木之刑”,就是夾棍,為最重之刑。雍
正帝告誡官員:如果違法亂紀,有法律在,有嚴刑在!
其一,諭總督、巡撫:應以實心、行實政,但今之居官者,釣譽以為名,肥家以為實。今或以逢迎意旨為能,以沽名市譽為賢(就是作秀)
,甚至暗通賄賂,私受請托;樸素無華,敦尚實治者,反抑而不伸。藩庫錢糧虧空,多至數十余萬。屬員缺出,巡撫操其權,下屬鉆營囑托,
以缺之美惡,定酬賂之重輕,情同行劫。而告休歸田之官員,反徇私吹索,借端陵踐。吏治不清,民何由安?
其二,諭布政司、按察司、督學:今錢糧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剝何堪!各省庫虧空,動盈千萬,是侵是
挪,總無完補。州縣案件,多鍛煉口供。至納賄出入人罪,于法尤重。戕人之命,破人之家,以潤屋奉身。今官員們名實兼收:所謂名者,官
爵也;所謂實者,貨財也。
其三,諭提督、總兵官、副將等官:當茲海宇承平,士卒狃于宴安,不以兵革為事,相沿日久,營伍漸弛。虛名冒餉,侵漁扣克,久懸兵
缺,以恣侵漁;克減額糧,以肥囊槖(tuó)。不肖將弁,不勤訓練,冒虛糧而兵無實數,克月糧而兵有怨心,上虧天家之糧餉,下朘窮卒之脂
膏。國法森嚴,不爾貸也!
其四,諭道員:各地專司道員,首當潔己惠民。糧道,扣克運費,苦累運丁,營私煩擾,貽害百姓,何所底止!河道,而于工程,漠不經
意,一遇坍潰,誰之咎耶!鹽道,需索商人,巧立名色,誅求無已!驛道,凡驛遞馬匹,假冒開銷;歲修船只,虛浮不實——其或因循不改,
朕必置之重法。
其五,諭知府、知州、知縣:漢宣帝曰:“太守,吏民之本也。”近聞州縣火耗,任意加增,罔知顧忌。以小民之脂膏,飽貪吏之溪壑。
州縣官賢,民先受其利;州縣官不肖,民先受其害。恃才而多事,諂媚上司以貪位,任縱胥吏以擾民!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
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王法森嚴,決難輕貸!
雍正帝在新年元旦發出的十一道諭旨,標志著雍正朝出現新君新元新政的新局面。雍正帝還聲明:他不能像皇父那樣寬容,他要向貪官污
吏開戰,甚至對主持會考府的愛弟怡親王允祥說:“爾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選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清查,朕必親自查出。”雍正帝推行新政的
決心,躍然紙上,鏗鏘有聲。明清公文形式,主要有:(1)題本,向皇帝奏事的文書,通過通政使司進呈后,先經內閣擬出處理意見,如“該
部知道”、“知道了”,經皇帝允準;內閣以紅筆批于題本表面,各遵照執行。明中后期,此事漸由太監掌握,以致危及皇權,清末改題本為
奏本,此制遂廢。(2)奏本,明代規定:各衙門凡公事用題本,蓋官??;個人私事用奏本,不蓋印。清乾隆時奏本與題本合一。(3)奏折,始于
康熙初,因文件用折疊形式上奏,故稱奏折。有資格上奏折的官員開始人數很少,后大體省部級、軍隊軍級、日講起居注官、科道言官等才有
資格。“奏折從繕寫、裝匣、傳遞、批閱、發還、回交,都有一定的程序。奏折寫好后,裝入封套,外包黃紙,置于匣內,匣外加銅鎖,鎖口
貼封條;或置于奏夾內,奏夾兩端系以細繩,再以黃綾包袱包裹;其折匣、銅鎖、鑰匙、奏夾、包袱等,均由內廷頒賜。”(馮明珠《清宮檔
案叢談》)。由本官或差家人等直送奏事處,再由內奏事處太監進呈皇帝?;实坶喓?,做出紅色批示即朱批奏折,交本官或有關機構辦理。
追查虧空,雷厲風行。在中央特設專門衙門——會考府。這項清查,既不“以驛傳諭旨而落實諭旨”,也不“以宣示諭旨而落實諭旨”,
卻是動真格的。雍正帝命怡親王允祥等先從中央掌管財政和稅務的戶部查起,發現該部庫銀虧空二百五十余萬兩。(《清世宗實錄》卷二十六)
雍正帝令以前歷任尚書、侍郎、司官、堂官,賠償一百五十萬兩,另一百萬兩則由戶部逐年彌補。在清查中發現有貴胄如康熙帝第十子敦郡王
允,康熙帝第十二子、履郡王允祹也涉及虧空案,雍正帝均不予寬貸,用變賣或充公他們家產來作賠償,半點也不手軟。
地方虧空,嚴肅清查。命將責任官員革職抄家補賠。命貪官不得留任原職分期補還虧空,因為這樣他們會更加搜刮民脂民膏。命不準地方
官與百姓代貪官清償虧空,為防止貪官與紳衿勾結,等貪官復職后再合伙科斂。命將自殺身亡的貪官,由其子弟家人賠補,不能讓貪官“以貪
婪橫取之貲財,肥身家以長子孫”,否則:“國法何在?而人心何以示儆?”由于雍正帝的嚴猛作風,各衙門虧空逐漸補足。
對內務府的稽查與監督,雍正四年(1726年),在內務府設監察御史,職責是稽查內務府所屬七司三院暨上三旗佐領管下的事務。(《雍正
大清會典》卷二百二十三)對內務府這個直屬皇帝的特殊機構的特殊人員,加大督查力度,每月末都要進行奏報。該衙門設在西苑陟山門(今北
海公園東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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