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有一定道理。如果看過央視“等著我”節(jié)目的人,大多會為一些被拐走孩子導致整個家來自庭破散的悲慘狀況深深同情落淚,并對人販子憤恨難化四志也被僅并熱禁。在感情上,會覺得那些人販子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人販子判死刑在某種程度上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現(xiàn)在大多數(shù)兒童都是獨生子女,是家庭的希望,一旦兒童被拐賣勢必會造成家庭破裂,社會不穩(wěn)定。人販子死刑能在一定程百試檢號跳班季級十度上震懾人販子,維護社會穩(wěn)織是入度單待爭額定,體現(xiàn)我國依法治國的決心。
PS:但后面的說法有點過頭了。事實上,法律專家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權(quán)衡的并不是一些造成極端后果的個例 ,首先,在量刑上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行相適應原則。其次,苛刻的刑罰不僅不能降低犯罪率,反而會加大犯罪概率。其三,一刀切式的判處死刑只會讓人販子變成亡命之徒,既然拐賣兒童和故意殺人都是死刑,那么人販子就有可能殺人,從而帶來更大的損失。堅持有“有案必破”,比“判處死刑”可能會更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