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一切是女兒隱瞞了實情,就是怕媽媽會傷心難過,唉,就是個誤會,女兒的初心是好的……但是面對庭審,不能說謊噢~
“對不起,真的很對不起,我在法庭上沒有說出事實,阻礙了案件的審理,我以后保證在任何時候都要誠實,不說假話,做一個合格的公民……”法庭上,小玲真誠作出檢討。
原本,小玲母親向法院起訴離婚,這本是一起并不復雜的離婚案件。但因為小玲隱瞞父親已經過世這一重大事實,差點釀成一起錯案。
經辦法官提醒,在民事訴訟中,所有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均應遵循誠信原則,否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等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妻子起訴離婚
卻發(fā)現(xiàn)丈夫“消失”了
今年2月,王阿姨向廣州越秀法院起訴,提出與丈夫趙叔離婚的訴訟請求。王阿姨表示,她和趙叔在1990年結婚,婚后生育了女兒小玲,但趙叔長期不回家,沒有承擔家庭費用,也不關心她和女兒,夫妻已分居多年。
幾年前,趙叔因欠債,哄騙王阿姨簽訂了《委托書》,私下賣掉了兩人共有的唯一房產。當時雙方就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書,但未到相關部門辦理離婚手續(xù)。隨后王阿姨沒有再與趙叔聯(lián)系,目前不清楚其下落,也沒有其聯(lián)系方式。
收到案件后,越秀法院依法通過上門張貼、郵寄等方式,向趙叔戶籍所在的地址送達訴訟材料,但均無人簽收或應訴。窮盡送達方式后,法院依法公告開庭。
開庭時,王阿姨到庭,女兒小玲旁聽了庭審。法庭上,王阿姨表示只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雙方已經分居多年,沒有共同財產,也不需要分割。經辦法官劉治家再次仔細詢問了趙叔的聯(lián)系方式,王阿姨說已經多年沒有聯(lián)系,沒有其電話。
法官再問了旁聽的小玲,小玲表示也很久沒有與父親聯(lián)系了,沒有他的電話,只知道他確實是居住在戶籍地址,那個房子是奶奶的,但奶奶已經去世,她也很長時間沒有與姑姑那邊聯(lián)系了。
庭審后本應可以對案件作出實體處理,但劉法官還想多做一步:既然小玲確認趙叔是居住在戶籍地址,那我們還是把工作做細一些,再上門一次,看看能不能找到他。
法院再次上門,該房屋依然是大門緊閉。經詢問鄰居,鄰居說近來好像沒看到這房屋有人進出。法院又到社區(qū)居委會查詢,居委會確認該房屋是趙叔母親的房子,但也稱近期上門時發(fā)現(xiàn)房屋好像是空置。
女兒隱瞞父親
去世的關鍵事實
當法院提出想要查看居委會的上門記錄時,居委會一名工作人員卻說,好像輾轉聽說趙叔已經去世了。
得知該情況后,法官立即致電王阿姨詢問,王阿姨說:“不可能呀,他才五十多歲,也沒有聽說他不在了。”法官想起開庭時小玲略顯遲疑的樣子,向王阿姨問了小玲的電話,又給小玲打了過去。
沒想到,當法官在電話中詢問小玲,趙叔是否已經去世時,小玲馬上就坦白了:“是的,其實我爸在今年3月底已經去世,我們之前也很久沒聯(lián)系了,當時醫(yī)院通知我去辦理相關手續(xù)我才得知……”
法官立即要求小玲攜帶相關證據(jù)到庭接受詢問,王阿姨急匆匆地跟著女兒來到了法院。小玲向法庭提交了趙叔的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哭著向法官道歉。
那么小玲為何沒有如實陳述父親的情況?她說:“因為我不想讓媽媽知道,她知道會傷心的。”
原來,王女士之前一跟小玲說到趙先生就會哭,還曾說過“以后不要將你爸的事情告訴我”這樣的話,小玲怕媽媽傷心,才沒有將此事告訴媽媽,也沒有如實向法庭陳述。
法官嚴肅地告訴她:“你父親已經去世,按照法律規(guī)定,案件應當終結審理;你隱瞞這個關鍵事實,以至于法院在送達上浪費了人力物力,也會誤導法院作出不當?shù)呐袥Q。庭審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公民有義務向法庭作如實陳述?!?/p>
小玲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已違反法庭規(guī)則,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可依法予以處罰。鑒于小玲并非案件的直接當事人,且知錯能改,認真悔過,未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法官依法當場對小玲進行訓誡,責令她作出書面檢討,并按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終結了本案訴訟。
經辦法官指出,誠信是一切民事行為的根本原則,也是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更是確保司法公平公正的應有之義。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不僅極大地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也會嚴重干擾審執(zhí)工作的正常進行。